通过本文,可以很容易掌握组织卖淫和协助卖淫的区别

        一、基本案情

201683日,余永洪(另案处理)作为老板,承包使用1886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下停车场,招募、雇佣人员利用该场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后余永洪招聘被告人胡杨为执行经理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龙兴桥负责看门、望风并核实确认嫖客身份等工作,被告人夏玲玲负责收银、记账等财务工作,被告人方珂、李星、张江、严寒寒、吴鑫芝等营销人员负责通过互联网、QQ、微信等方式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嫖客并带到“1886汽车俱乐部后安排房间和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卖淫女按照自己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提成,营销人员按照剩余部分的百分之三十提成,其余部分归公司。201683023时许,公安人员对“1886汽车俱乐部进行消查,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人员510人,当场抓获协助组织卖淫活动的被告人胡杨等人及该俱乐部其他卖淫女13人。

某某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杨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分工不同,相互配合,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龙兴桥、方珂、李星、张江、严寒寒、夏玲玲、吴鑫芝刑责均相对较轻,可酌情从宽处罚,判决被告人胡杨等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既非出资人,也非主要获利人,仅受雇佣而担任执行经理,对卖淫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日常管理,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三、裁判理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胡杨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杨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理由是:第一,老板余永洪招募、雇佣人员利用“1886汽车俱乐部从事组织卖淫嫖娼活动,胡杨并未参与发起、建立卖淫团伙,胡杨受雇担任执行经理之前,该停车场内的卖淫活动已经存在,胡杨没有将分散的卖淫行为予以集中并加以控制、操纵的行为,即胡杨并未实施组织行为"。第二,胡杨受余永洪的雇佣,按照余永洪的指示负责管理停车场内的卖淫嫖娼活动,其在共同组织卖淫活动中地位、作用相比余永洪明显要低,属于协助的从犯性质,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杨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虽然胡杨并未参与发起、建立卖淫团伙,但其系卖淫活动的管理者,直接参与组织卖淫事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两个密切相关的犯罪,从本质上说,两者同属于一种共同犯罪,因为两者事先在主观上都有共同的意思联络,都明知自己行为发生的危害后果,客观上又都实施了在共同故意指导下的关联行为。

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关键点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认定时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贯穿于组织卖淫活动的整个过程,既包括将卖淫人员组织在一起的行为,也包括将卖淫人员组织起来后实施卖淫的行为

2.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既是一种组织行为,也是一种实行行为,它不同于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的意义。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去实施犯罪,其组织行为本身不是具体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而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本身就是实行行为。

3.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着眼点在于管理控制,即是否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对卖淫人员达到人身、财产、行为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即卖淫人员服从于组织行为,受组织卖淫人员的管理和控制,而协助者没有权力参与对卖淫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控制。

(二)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均可能存在主从犯的区分,不能简单地将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正犯

1.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人之间也可以区分主从犯

组织卖淫罪中也是能够区分主从犯的。

第一,组织行为人的地位、作用并非完全相同。虽然组织卖淫犯罪本身蕴含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行为,但实施这种组织行为未必是一般意义上的组织犯,其组织对象既包括其他共同犯罪人,也包括卖淫人员。组织卖淫罪中可以有多名组织者,多名组织者内部之间还存在主从之分。所以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者不一定是组织犯,也就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在多名组织者之间也是存在分工的,对于其中处于从属地位、发挥次要作用、听命于人的应当以从犯论处。

第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犯,帮助犯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但从犯不一定是帮助犯。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分离出来,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还存在另外一种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第三,从刑法理论上说,既然是共同犯罪,就有主从犯的区分问题。

具体到本案中,应当认定被告人胡杨属于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胡杨的行为性质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虽然“1886汽车俱乐部的卖淫人员和卖淫活动最开始是由老板余永洪组织在一起的,被告人胡杨并没有参与发起和建立卖淫团伙,但胡杨受余永洪的雇佣担任“1886汽车俱乐部的经理之后,直接对该场所的卖淫活动进行经营和管理,其行为本质上属于管理和控制卖淫人员的行为,应认定为组织行为,而不是实施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角色,也不是帮助招募、运送人员等处于协助地位的行为。




朱义全     

       北京家济律师事务所高级专家顾问,曾在法院系统从事刑事审判十三年,2011年至2019年的八年间,审结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故意杀人、诈骗等类型案件刑事案件1500余件,始终坚持“专注、极致”的办案理念,只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应诉方案,在且行且远中固守初心。微信手机18516857567,诚交各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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