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在刑法上并非一律入罪。本文厘清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限,以及家属最关心的量刑与辩护空间。
刑法中的「赌博」涉及两个核心罪名: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1款)与开设赌场罪(第303条第2款)。
赌博罪针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量刑相对较轻;开设赌场罪针对提供场所、设定规则、抽头渔利的组织行为,特别是网络赌博、微信群赌博的认定更为复杂,量刑明显更重。
实践中,区分「参赌人员」与「组织者」是关键。仅是参与赌博一般不构成犯罪,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赌资累计达5万元或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即可能触及刑事追诉标准。
辩护要点包括:主观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存在自首、从犯、退赃退赔等从轻情节。深圳刑事律师建议:涉案后应尽早固定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由专业律师评估辩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