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警到鉴定机构,到公诉,再到审判,每个环节都选择了"将错就错"。交警需要一个技术文件来把"追尾"说圆,鉴定机构适时地出具了一份虚构"二次碰撞"、回避"角度量化"、隐匿"关键痕迹"的《答复函》。

交通肇事案件,只要死人,就是主要责任?!(二)

第一期我们讲了事故的客观痕迹——三处撞击痕迹构成"三点一面",证明这不是追尾,是被害人斜插变道导致的侧碰。还把两车中轴线夹角大致测了一下,约40度。讲到交警怎么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把责任定成了"同车道追尾",货车司机主责。

但今天我要讲的东西更让人吃惊。

你们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交警凭什么认定"同车道追尾"?他们自己写的那份情况说明之外,还有一份关键文件——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答复函》。就是这份文件,一审、二审的判决都拿它当了定案依据。一个24岁的货车司机,因为这起事故被判了一年半,现在还在里面关着。

我先把话放在这儿:这份《答复函》从头到尾都是问题。接下来我一个一个说。

第一个问题:这份《答复函》是谁写的?

答案是——不知道。

整份文件翻过来翻过去,只有一个红色的公章,没有任何鉴定人的手写签名。

你们想一个场景:你去医院看病,大夫给你开了张化验单,上面只有医院的章,没医生的签名。你慌不慌?你肯定慌——万一化验结果错了,你找谁去?

司法鉴定也是一样的道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写得明明白白:鉴定文书必须由两名以上的鉴定人亲笔签名,再盖公章。签名不是走形式,是让鉴定人为自己的结论终身负责。签了名,将来出了问题,追责就能追到人。不签名,就是给自己留后路——"反正我没签,以后出了事别找我"。

现在我问你:一份决定了一个24岁年轻人能不能回家的关键证据,纸质鉴定文书,出自谁手,没人知道。你敢信?

第二个问题:这份《答复函》是怎么出来的?

说句不好听的——它是自己跑出来的。

交警委托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的时候,委托书上只写了一句话:"鉴定货车与小刀牌电动二轮车的接触部位"。鉴定机构按照这个委托做了一份9933BC号鉴定意见书,结论很明确:"货车左侧前部与小刀牌电动二轮车右侧后部位接触碰撞"。注意——"接触碰撞",四个字,一次接触,一次碰撞。没有"先后",没有"两次"。

然后交警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机主责。司机不服,申请复议。市交警支队一看,说你这案子有问题,责令临沭交警大队重新调查。交警大队在没有证据增加的情况下,又加重了货车司机的责任。辩护人提出质疑,鉴定机构二话不说,出了一份《答复函》怎么产生的《答复函》?谁去咨询的?咨询了什么问题?案卷中都没有,只有答复函中的轻飘飘的一句对“咨询函”的答复。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白纸黑字写着:补充鉴定必须有委托人出具补充鉴定委托手续。我问你三个问题:有新委托吗?没有。有新证据吗?也没有。有新检材吗?还是没有。那你凭什么出一份实质上的"补充鉴定"?还用"答复函"的名义,不按鉴定意见书的格式,不用鉴定人签名,不用送达当事人?

说白了就是在玩名字游戏——叫"答复函"就不用走程序了。但内容上呢?重新分析、重新比对、给出新的结论——这明明就是补充鉴定。用非正式文件干正式鉴定的事,程序一路绿灯,当事人的权利全部绕过去。

第三个问题,也是最离谱的:《答复函》到底写了什么?

我给大家念一念两份文件的结论,你们自己品:

原始鉴定意见书说:货车左侧前部,碰了电动车右侧后部。请注意,用的词是"接触碰撞"——四个字,一次接触。

《答复函》说:先撞后座支架,电动车顺时针旋转,再撞减震弹簧。这就不一样了——两次接触,还有旋转,构成了完整的动态故事。

同一家鉴定机构,同一批检材,同一个案子,结论从"一次接触"变成了"先撞A、转一下、再撞B"。自相矛盾就不说了,关键是——《答复函》这个"旋转"的说法,恰好把鉴定机构自己逼到了一个死角。

为什么?因为碰撞角度不一样,摩托车的运动状态完全不一样。这个道理一点都不复杂:如果两车基本平行,就是追尾,撞击力是朝前推的,摩托车会被推向前方,不会立刻旋转倒地。如果两车呈大角度,比如本案约40度,撞击力有很强的侧向分量,摩托车会被打得当场旋转,倒在车头前面。

本案现场是什么状态?摩托车倒地,在地面上滑了8.4米,两个轮子都在货车车头下面。这叫什么?这叫"一撞即倒、倒地被推"。百分百是大角度侧碰的特征。如果是追尾被推向前方,摩托车应该在货车前面几十米的地方,不可能在车头底下。

所以你看,鉴定机构给自己挖了个坑——一边说"追尾"(平行小角度),一边又说"撞击后顺时针旋转"(大角度才有的现象)。追尾不会导致旋转倒地,旋转倒地恰好证明不是追尾。两个说法在物理上互斥,鉴定机构在同一份《答复函》里自己打自己的脸。

第四个问题:《答复函》里漏了最重要的东西。

《答复函》只提了两处碰撞痕迹:后座靠背支架,和减震弹簧。就两处。

但我告诉你,电动车上还有两处更关键的痕迹——后座金属车架右后侧的撞击点,后挡泥板右侧的划痕和破损。我在案发后亲自去停车场拍了照,这些痕迹清清楚楚摆在那里,上面还沾着货车的白漆。

而且你们注意——后座支架、金属车架、挡泥板,这三处痕迹全部在电动车右侧的同一个平面上。什么叫同一个平面?就是你从右边撞过来,三个地方同时受力,同时留下痕迹。如果是从正后面追尾撞上去的,为什么只有右边受损?正后方撞,应该是中间最突出,两边对称。

鉴定机构对金属车架和挡泥板上的痕迹,只字未提。

要么他们根本没认真勘查——勘查不全面。要么他们看到了,故意不记——隐匿关键证据。没有第三种可能。不管哪一种,都违背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客观、公正"的法定底线。

第五个问题:角度为什么不直接量出来?

9933-BC号鉴定意见书里说了一句话:"碰撞瞬间,两车纵轴线沿各自前进方向的夹角呈锐角。"注意这两个字——"锐角"。

你知道锐角范围有多大吗?0度到90度都叫锐角。20度叫锐角,40度也叫锐角,60度还叫锐角。但20度和40度代表的事故性质完全不一样——20度以内,勉强可以说两车基本同向;超过30度,绝对是侧向插入碰撞。

第一期我用最土的办法——用量角器在照片上量了一下,大约40度。你想想,鉴定机构有三维扫描仪、有专业测量软件、有两辆完整的车、有事故现场图——他们完全能测出一个精确的度数。但偏偏不给度数,就给一个模糊的"锐角"。

你觉得他们是测不出来吗?不是。他们是不敢测。因为一旦精确的数据出来——40度——"同车道追尾"四个字就彻底崩了。所以他们必须把水搅浑。"锐角"两个字,进可攻退可守,足够给后续的虚假推论留足操作空间。

最后我说两句。

以上五个问题,每一条背后都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具体条文支撑。

这个案子最让人心寒的,不是一个鉴定机构出了错而是从交警到鉴定机构,到公诉,再到审判,每个环节都选择了"将错就错"。交警需要一个技术文件来把"追尾"说圆,鉴定机构适时地出具了一份虚构"二次碰撞"、回避"角度量化"、隐匿"关键痕迹"的《答复函》。交警拿着这份文件定了主责。一审采信了。

以上五个问题,辩护人在一审庭审时全部当庭提出,并在辩护词中有理有据地进行了分析。但到最后,这些存在严重问题的《答复函》,依然被作为有罪证据定了货车司机的罪。

两个环节,配合天衣无缝。

但再厚的一堵墙,也封不住客观的物理痕迹。金属车架上的白漆、挡泥板上的划痕、40度的碰撞夹角——它们就摆在那里,不会因为谁不看、谁不提,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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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义全律师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刑事案件审判、辩护工作二十年,办理金融税务、走私、职务犯罪等各类经济犯罪刑事案件1500余件,始终坚持“专注、极致”的办案理念,只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应诉方案。执业后主办数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其中有公安机关撤案、检察院不起诉、减少罪名、涉案数额锐减、重罪改轻罪、二审改判罪名、重罪缓刑等数起,取得了实质的辩护效果:

1.案号:京海检刑不诉〔2024〕582号  辩护结果:不起诉

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某区公安局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辩护,北京市某区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2.案号:威经检刑不诉〔2024〕66号  辩护结果:不起诉

周某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威海市经区公安局移送到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辩护,威海市经区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3.案号:(不宜公开)2024年,辽宁某县  辩护结果:主犯取保,并缓刑

赵某虚开发票数亿(主犯),批捕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成功取保候审,后被某县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4.案号:(不宜公开)2024年,山东某市  辩护结果:撤销案件,并未行政处罚

山东某市青年企业家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立案后辩护人介入案件,经过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王某被成功取保候审,后本案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后亦未进行行政处罚;

5.案号:(2023)鲁08刑终242号  辩护结果:重罪变轻罪 刑期减半

马某一审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一审法院判处刑期五年六个月,罚金四万,没收违法所得二十五万元,辩护人二审介入案件,经辩护后,济宁中院将开设赌场罪改为赌博罪,刑期由五年六个月调整为二年,罚金由四万改为二万,违法所得调整为拾柒万元;

6.案号:(2023)京0106刑初228号  辩护结果:涉案数额大幅下调

北京某区侦查机关认定姚某非法经营数额为3200余万,辩护人提交大量新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涉案数额调整为300余万,并成功取保候审,最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7.案号:(2022)黑0604刑初260号  辩护结果:二重罪改一罪,并适用缓刑

王某因涉嫌诈骗罪、非法行医罪被批准逮捕,检察院认定王某为主犯,量刑建议分别为七年和三年六个月,辩护人在审判阶段介入,经过辩护,大庆市某区法院未支持检察院诈骗罪的指控,将王某改为从犯,仅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8.案号:(2022)京0114刑初686号  辩护结果:涉案数额大幅下调

侦查机关认定冯某骗取医保费达32万余元,辩护人在检察院阶段介入,经过核对数额,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将涉案数额变更为1.2万元,法院最终亦认定骗取医保款1.2万,刑期从检察院指控的三年以上,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9.案号:(2019)鲁0213刑初462号  辩护结果:打掉重罪

青岛市城阳区杨某被指控伪造身份证罪、敲诈勒索罪(涉案28万,刑期一般三年到五年)、妨害公务罪,辩护人在审判阶段介入案件,经过庭审辩护,法院没有支持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法院仅以伪造身份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了二年。

10.案号:威环检刑不诉【2025】59号   辩护结果:不起诉

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以盗窃罪向环翠区分局提起公诉,经过与检察官交流意见,并提交法律意见书,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1.案号:(2024)豫0783 刑初327 号  辩护结果:调整刑期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某开设赌场罪向长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刑期五年二个月,辩护人在审判阶段介入辩护工作,经过辩护,长垣市人民法院在未改变罪名的情况下,将刑期调整为二年九个月。后因家属放弃上诉,更改罪名(赌博罪)未果。

  (缓刑较多,不再罗列)

成功案例:
案例(在同一地区,同样的指控事实,会判决不同的罪名吗?
成功案例(九):检察院建议刑期五年二个月,法院判决二年六个月
成功案例(八):非法经营案(买卖外汇),撤销案件,并不予行政处罚!
成功案例(七):因谴责他人占道停车,发生冲突致人轻伤,最后被不予起诉!
成功案例(六):历经一年虚假诉讼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成功案例(五):指控二重罪,一审判决一罪,并适用缓刑
成功案例(四):初查姚某非吸数额3260万,法院认定300万,八个月缓刑一年
成功案例(三):赵某虚开发票数亿,审查阶段被依法取保候
      成功案例(二):初查冯某骗取医保费32万,最终认定1.2万
成功案例(一):二审判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刑期改为二年!
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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